標題 |
空置住宅的物業費收取 |
來信人 |
陳女士 |
來信日期 |
2022-07-04 |
來信內容 |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今年3月1日施行后,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即【蘇價規字(2014 4)】是否失效?空置住房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是否將全額收費?是只針對新開發小區還是以前的空置房都要全額收取了? |
回信日期 |
2022-07-04 |
回信內容 |
陳女士,您好!《關于印發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價規字〔2014〕4號)沒有失效。 根據《關于印發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價規字〔2014〕4號)第十六條的規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在不超過24個月的時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按70%交納,優惠期超過24個月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優惠措施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優惠措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感謝您對價格工作的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