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通過,將于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條例適用對象
(一)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二)區域規劃
(三)專項規劃
二、規劃內容和領域
(一)發展規劃包括的內容
1. 上一規劃期的發展情況,下一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
2. 指導思想、發展方針、發展目標和指標體系;
3. 重大戰略和重大舉措時空安排,空間戰略格局、空間結構優化方向以及重大生產力布局;
4. 主要任務、發展重點和相關政策;
5. 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二)專項規劃的領域
1. 農業、水利、能源、交通、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
2. 土地、礦產、海洋、森林、濕地、水、資本、人才、數據等重要要素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優化配置;
3. 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等生態文明建設;
4.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
5. 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鄉建設、體育、衛生、養老、托育、社會保障、重點群體發展等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
6. 新型城鎮化發展、區域協調發展和鄉村振興;
7. 人口發展;
8. 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
9. 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
10. 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
11. 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領域。
(三)區域規劃的內容
1. 人口、經濟增長、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和預測;
2. 區域發展戰略定位、總體部署和生產力布局;
3.各類經濟社會發展功能區劃定;
4. 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保障;
5. 區域協同發展和跨區域合作;
6. 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三、規劃編制主體
(一)發展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訂發展規劃草案。
(二)專項規劃:重點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有關部門負責擬訂專項規劃草案。一般專項規劃由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組織編制;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組織編制。
(三)區域規劃: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區域內有關人民政府負責擬訂區域規劃草案。
四、規劃銜接
(一)發展規劃草案與上一級發展規劃、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銜接協調;
(二)專項規劃草案與同級發展規劃、上一級相關專項規劃銜接協調;
(三)區域規劃草案與同級發展規劃銜接協調。
五、規劃批準
(一)發展規劃:規劃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二)重點專項規劃:草案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規劃擬訂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一般專項規劃草案由規劃編制部門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三)區域規劃:草案由有關部門會同區域內有關人民政府報送本級人民政府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六、規劃實施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分年度落實發展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布局投資項目、開發利用資源、安排財政支出時,不得違反規劃的禁止性和約束性規定。
(三)不符合發展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或者重大生產力布局的,不得審批、核準。
(四)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落地實施由國土空間規劃提供空間保障。
七、規劃調整
(一)上一級規劃調整修訂;
(二)經過中期評估需要調整修訂;
(三)國家和省發展戰略、發展布局進行重大調整;
(四)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宏觀調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等必須作出重大調整;
(五)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全局性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特殊情況導致規劃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
(六)規劃之間相互矛盾導致規劃相關目標或者任務無法實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